浙江金华,一男子花40多万买的奔驰,又花了30多万装修内饰,谁知买车两年多,车子修了七八次,甚至收到了《缺陷产品寄回通知书》?售后人员却说“很常见”。

朱先生两年以前在金华东阳的一家4S店购入了一辆奔驰,裸车价40万元,自己又前后花费了30多万用以购置一些车配件和装修内饰。
车子开了没几个月,某天朱先生突然感觉刹车有异响,他赶忙送去4s店检查,并更换了相应配件。
时间一晃到了今年3月,朱先生突然收到了厂家寄来的《缺陷产品寄回通知书》,上面说明车子需要更换燃油运输模块,否则车子就会存在安全隐患。
自己花了80万买的爱车成了“缺陷产品”,朱先生很无奈,但钱都花了,自己又让厂家带走了爱车。
前两天4s店又联系朱先生,需要更换车子的下摆臂,并且给车做一次全面检测。
朱先生觉得车子这两年实在坏了太多次了,光来4s店就来了八九次,要求在质保到期后再延保一年。
4s店的陈经理则回应说,朱先生的车开了接近三年了,行驶里程大约是八九万公里。先把车子的问题解决,至于延保问题没有正面回复。
朱先生的爱车2年多内发生如此多的小故障合理吗?4s店应该提供哪些保障和补偿给朱先生呢?
首先,奔驰车两年多,里程只有不超过九万公里,这样的故障率一定是不合理的。
三年不到的时间,车子的故障包括但不限于故障灯、燃油输送模块、方向轮轴、下摆臂、刹车,奔驰车可能存在多个零部件的质量问题。
介于车子可能存在更多还未暴露的质量问题和已经暴露的质量问题,4s店应该安排全面的检修并提供详细的检修报告。
朱先生可以保存好所有的维修记录、故障描述等书面证据,并连同《缺陷产品寄回通知书》一同提交至4s店和梅赛德斯-奔驰客户服务中心,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总部彻底检修并出具相应的故障报告。
同时,朱先生要求延长质保期非常合理,4s店应当在全面检修后延长车子的质保期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因商品问题造成的损失,朱先生在购车后的近三年内多次将车子送去维修检查,且朱先生需要将车子用于接送客户,4s店应当补偿朱先生因修车检查造成的误工费、打车费和额外的加油费。
根据三包政策,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期内,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,或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,可换车,朱先生的刹车和异响问题还未超过4次修理,且朱先生投入了大量金钱和精力在内饰内,可能无法满足换车条件。
但朱先生可以向金华市的消费者协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,再向梅赛德斯奔驰厂方反映情况,为自己争取更多权益。


